2017年8月9日 | 分享到: | 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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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连江县残疾人教师林传华参加当地公办教师统招,总成绩第一,因身体残疾无法被录取。教育局工作人员表示,此举是依照省教育厅颁布的体检标准来执行,暂无更好的解决办法。律师表示,该规定与残疾人保障法立法精神相抵触,属于职业歧视。(8月8日新京报)
残疾人士本来就应该成为政府和社会关心照顾的对象。现在却在公办教师招录中无法被录取,无疑等同于雪上加霜。而作为财政供养的用人单位,在善待残疾人时更应起到表率作用,优先录用或者安排残疾人就业。此事件也凸显出相关部门在优待残疾人,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时机械教条,缺乏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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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残疾人保障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在职工的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就业促进法更是强调,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这一系列法律无不强调残疾人在就业方面享有不受歧视,平等对待,机会均等的权利。
从报道可知,林传华具备相应的学历,又取得了教师资格证,并在招录时取得总成绩第一。但仅仅因为其肢体残疾便被拒之门外,这显然是对其精神的强烈刺激和平等就业权利的严重侵害。教育部门回应称,其之所以拒绝录用林传华,主要依据是其不符合省教育厅颁布的体检标准。而《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两上肢不等长超过5cm,脊柱侧弯超过4cm,肌力3级以上、胸廓畸形、肢残或体残者,不合格。这等同于从体检方面直接将残疾人士排除在外,认为其体检标准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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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知道,很多体检标准均针对的是身体健康,肢体健全的人。肢体有损伤、身体功能存在障碍的残疾人根本不能教条地套用这一标准,否则所有残疾人均会被挡在门外。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观念的提升,科技的进步,很多行业均逐渐放宽了体检要求。如之前,乙肝患者往往因体检不合格被拒绝录用,2015年,人社部修订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明确,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那么,肢体残疾者凭什么在就业方面低人一等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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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应注意的是,该教师在参加公办教师统招前,曾在某私立学校任教,业务能力和表现均不错。这充分说明其残疾程度并不会给教学工作带来太大负面影响。政府部门在优待照顾残疾人就业方面,本应比民营企业更加尽心尽力,发挥模范表率作用。现在其却以体检不合格为由拒绝录用能够在民办学校就业的残疾人,显然难以服众。
在保护残疾人权益,维护其平等就业权方面,有关部门不能再敷衍了事。而应积极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政策,让残疾人平等就业落到实处。一是应拿出专门岗位招录残疾人士,二是凡是不影响具体工作的岗位,均不应拒绝招录残疾人,并在体检标准上有针对性地予以放宽。这样才能让残疾人感受到社会和制度温暖,不因身体残疾被拒之门外。
文章来源南方网